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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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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大權(Imperium)能夠,用寬廣的意義,被翻譯成為權力。在古代這項概念能夠適用於人民,而且表示某種事物像"權力地位" 或"威權",或者能夠被用來帶著地理的內涵,以及表示某種事物像"領土"。

[编辑] 統治大權作為個人的特徵

古代羅馬"統治大權"可以被用來作為一個名辭,指出人的特徵,他們所具備權力的限度。這項資格可以被用來,在較為鬆散的文章前後關係(就像例如詩人使用它,不一定寫有關國家的官員),但是在羅馬社會,它也是合法威權之較為正式的概念。一個人擁有統治大權,具備絕對的威權,在他的長官職位或資深長官職位之範圍之內,但是能夠被長官或資深長官,擁有統治大權之較高的程度, 所否決或取消。某些近代的學者(例如A.H.M. Jones),曾經定義它為"被國家授與的權力,在一個人身上,去作他們認為是在為國家之最佳打算的"。

統治大權已表示在兩種顯眼的方式。"有資格座椅"的長官,或資深長官攜帶象牙權杖,頂上有一隻,作為他個人職務的象徵(cf. 戰場指揮官的權杖)。任何這樣的長官,也被刀斧手(lictor)帶著刀斧棍綑儀仗(fasces)(統治大權與威權的傳統象徵)所護衛;當超過羅馬城神聖疆域(pomerium)的範圍時,斧頭被加至刀斧棍綑儀仗,去表示"帝國的"長官的權力,去制定死刑法律,遠在羅馬的外邊(斧頭被移走在羅馬城神聖疆域之內)。扈從長官的刀斧手數目,是統治大權之程度的公開標示。當在戰場時,有座椅資格的長官,擁有統治大權大於或等同於裁判官的統治大權,戴一個肩章,儀禮地打結,在他的胸甲前面。此外,任何人執行統治大權,在他影響力的範圍之內,有資格座椅的權利。

  • 獨裁官 - 原始地12位刀斧手,24位刀斧手,蘇拉的獨裁官任期之後。
    • 因為獨裁官能夠制定死刑的法律,在羅馬之內,以及之外,他的刀斧手並未移走斧頭,從他們的刀斧棍綑儀仗,在羅馬城神聖疆域之內。
  • 執政官 - 12位刀斧手。
  • 裁判官 - 6位刀斧手,2位刀斧手在羅馬之內。
  • 騎士統領 (magister equitum) - 6位刀斧手。
  • 有資格座椅的市政官 (aedilis curulis) - 2位刀斧手。
    • 因為平民市政官 (aedilis plebis)並未擁有統治大權,他未被刀斧手所護衛。

就像能夠已看到的,獨裁官統治大權是強過執政官的,執政官的強過裁判官的,而且裁判官的強過市政官的;有某些歷史的爭議,有關是否裁判官的統治大權強過騎士統領統治大權資深長官,或一個人執行有座椅資格的職務,卻沒有實際地握有那職位,也擁有統治大權,在同樣的程度,就像實際的現任者(亦即資深執政官統治大權是或多或少等同於執政官的統治大權资深裁判官統治大權等同於裁判官的)而且被刀斧手的同等數目所隨侍。

有些超乎尋常的任務,諸如龐培之聞名的指揮權,對抗克溫圖斯·謝爾扥里烏斯,被授與無上統治大權(imperium maius),意思是他們階級超過所有其它統治大權的擁有者(在龐培的案子,甚至執政官)在他們指揮權的範圍之內(他的是"最終的在海上,以及在五十哩內陸之內")。無上統治大權 (Imperium maius) 以及保民官職權(Tribunican Potestas),後來變成一個羅馬第一公民的檢驗刻記。

[编辑] 領土

羅馬統治大權("Imperium Romanum")是可能地最為出名的拉丁表達,這個"統治大權"的字,被用來在領土之意義的地方,"羅馬帝國",就是世界的那個部份,羅馬統治的地方。

[编辑] 參考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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