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维库,知识与思想的自由文库
|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为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机关。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修改党章;选举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共中央”、“党中央”),每届任期5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中国共产党各地方各级委员会简称“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代表与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候选人由党组织推荐。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组织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编辑] 中国共产党领导机构
[编辑] 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
[编辑]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1956年—1982年设有此职。任此职者皆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曾任者有: 总共14人。 [编辑] 链接
| ||||||||


